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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时间:2022-05-21 浏览:3400次

第一章 

  第一条  施科教略和可持续发略,加科学技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法和有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倡科学方法、播科学思想、弘科学精神的活

   展科学技普及(以下称科普),当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

  第三条  国家机、武装力量、社会 、企业单位、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展科普工作。

   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利。

   第四条  科普是公益事,是社会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的重要内容。展科普事是国家的期任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科普工作。

  第五条  国家保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益,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主展科普活,依法兴办科普事

  第六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可以按照市机制运行。

  第七条  科普工作持群众性、社会性和常性,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形式。

  第八条  科普工作持科学精神,反和抵制科学。任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名从事有社会公共利益的活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促科普工作外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各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将科普工作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划,为开展科普工作造良好的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

   第十一条  国院科学技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划,行政策引行督促检查,推科普工作展。

   国院其他行政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的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行政部及其他行政部在同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地区有的科普工作。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协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常性的科普活,支持有社会组织和企业单展科普活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划,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

 第三章  社会

  第十三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社会各界都组织参加各科普活

   第十四条  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当把科普作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展多形式的科普活

  科技(站)、科技活中心和其他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青少年校外科普教育活

  第十五条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社会体,组织和支持科学技工作者和教师开展科普活,鼓励其合本工作行科普宣;有条件的,当向公众实验室、列室和其他地、施,举办讲座和提供咨

    科学技工作者和教师应发挥自身优势专长极参与和支持科普活